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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货运经营者和货运驾驶员的一封信

时间:2021-09-17 13:16:59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伊春市高等级公路陆续建设开通,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便捷出行、货运市场的繁荣和公路安全运输提供了优质便利的交通条件。广大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朋友积极投身于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为伊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此,对您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保护公路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朋友是公路、桥梁最直接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但是部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为追逐不法利益,置国家法律和自身安全于不顾,违法从事车辆超限超载装载和运输,给公路安全、完好、畅通造成极大破坏,诱发大量交通安全事故,也严重破坏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秩序。

  在此,伊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真诚提醒广大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朋友遵守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六、《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

  第二十四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是公路运输“第一杀手”,超限超载贻害无穷,保护公路人人有责。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为创文明、保平安、促和谐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敬请各界朋友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给予理解、配合和支持,并热忱欢迎各界朋友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保护公路,从我做起!

  祝您一路平安!


原文链接:http://jt.hlj.gov.cn/xw/jtxx/csxx/2021/09/13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