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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普通货物)核发 (新申请)办事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1-08-20 21:55:01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作者:佚名

   浙交发函〔2021〕129号

  

  长三角各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更好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成果,便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办理,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交通运输厅(委)联合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普通货物)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9日

  

相关链接 一图解读|《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证(普通货物)核发 (新申请)办事指引》 相关附件 20210719 浙江交通运输厅 上海交通委员会 江苏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普通货物)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引》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xzfxx/20210820/074b81b8efdb4b4bbb1e6fb6023963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