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交通运输民声网

当前所在: >

/

法律法规

/

正文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1-08-07 11:10:44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交法明电〔2021〕166号)精神,省厅按部要求将组织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各项目标任务工作情况。重点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各单位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运行情况、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和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情况,以及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具体举措、成效和存在问题。具体检查内容见《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评价指标》(见附件1,以下称《评价指标》,各单位可作为自查自评参照标准)、《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网上评价指标》(附件2,以下称《网评指标》)。
二、检查方式及步骤
综合执法检查时间为2021年7月至11月,采取自查自评、网上考评、暗访督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省厅将通过部组织开发的“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网上平台”(以下称“网上平台”,网址为www.jtzonghezhifa.com),检查工作中的信息发布、材料上传、执法人员考试、案卷评查等工作。请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执法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填写《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联系表(见附件3)于7月3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一)自查自评(2021年7月—8月)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执法单位对照《评价指标》和《网评指标》相关内容,对本地区、本单位2020年7月至今开展的工作和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内容开展自查。围绕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及自我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相关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数据真实,其中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内容不少于二分之一,篇幅控制在3000字以内。自查报告于8月2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二)专项考评(2021年8月—10月)
1.网上评查(2021年8月—10月)。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执法单位按照《网评指标》完成相关台账资料的整理。部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模式,对各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厅属各执法单位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查。
2.执法考试(2021年9月)。本次考试于9月3日上午10:00—11:30以在线答题形式通过“网上平台”(执法考试页面网址为http://www.jtzonghezhifa.com/)开展执法考试。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在每个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每个大队中抽取1名持证在编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其中各级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比例不低于20%,不重复抽取去年参加过考试的人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于8月16日前将持证人员信息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审核确认后报部,部将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作为考试人员(具体考试安排见附件4)。
3.案卷评查(2021年9月—10月)。案卷评查范围为2020年8月1日至案卷抽取之日前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202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安排》(附件5)有关要求,牵头负责组织做好全省案卷评查工作,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查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于8月20日前,将评查后推荐的40份一般行政处罚案卷文档(包括目录及扫描件)报厅政法处上传至“网上平台”,部将随机抽取其中的20份案卷开展评查。
4.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情况考评(2021年8月—10月)。针对省、市、县三级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机构批复、组建、挂牌、运行及人员到位情况,职责划分和工作程序衔接等情况进行摸排评查。
(三)现场检查(2021年9月—10月)
重点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情况、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运行情况以及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具体举措等方面,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和各地实际情况,部将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每个省份为一周左右,可视具体检查情况适当延长。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部检查组现场检查之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选取部分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执法单位以及基层执法机构进行抽查督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积极备检。
1.暗访督查。采取随机抽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现场走访、与行业从业人员座谈、在基层执法站所暗访一线执法人员等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里列出的五方面问题,现场督查各单位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理整治情况。重点查看乱罚款、滥收费、任性检查、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等重大问题和执法人员执法形象、办事效能、业务熟练程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禁令的落地执行情况。
2.召开座谈会。部检查组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法制(执法)工作的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执法人员代表进行座谈,了解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落实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四基四化”建设以及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3.查阅资料。检查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省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情况、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执法案卷、“四基四化”建设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普法宣传教育、执法投诉举报处理以及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4.实地查看。赴基层执法站所、政务服务大厅以及执法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实地查看现场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执法人员执法形象、办事效能、业务熟练程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禁令的落地执行情况、各单位组织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与部信息共享及功能实现情况、“四基四化”建设、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服务以及网上办理等情况。
(四)反馈结果(2021年10月)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部检查组梳理汇总被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报告形式包括总体督查情况报告、问题清单以及正反典型案例等,其中正反典型案例不少于3个。
(五)总结通报(2021年11月)
本次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全省检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专题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进行通报。部将综合各单位自查报告,网上评查、执法考试、案卷评查和综合执法改革得分、以及部分省份暗访督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并在全系统通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基层集体和个人,以及部分优秀案卷进行通报表扬。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在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范围内推荐2个集体和3名个人,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推荐2个集体和3名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执法单位要把综合执法检查作为今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通过自查自纠,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做好迎接交通运输部网上考评和现场检查。同时,要根据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安排,统筹做好执法人员在线考试、实地检查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考评,确保效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执法单位要通过此次自检自查活动,真实掌握目前基层执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发掘典型经验,发现真实问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要深入基层执法机构、一线执法人员,发掘典型经验,发现真实问题。坚决纠正层层听汇报、重“痕”不重“绩”等做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执法单位要通过此次检查活动,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总结基层执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系统整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考评奖惩机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附件 1.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评价指标
2.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网上评查指标
3.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联系表
4.202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工作安排
5.202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安排。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gkml/zcfg/bmwj/2021-08-04-140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