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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7 12:57:29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一、聚焦“放管服”改革,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流程
各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备案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流程。同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有关内容。
二、聚焦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服务
各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和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对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全面复核培训监管平台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基本信息的备案情况,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备案条件的,如教练场地已发生变化且不能满足培训需求、聘用不符合规定的教练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督促驾培机构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未取得经营备案的企业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未取得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培训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培训记录和结业管理等。要加强与周边市州、县(区)的沟通联络,及时共享监管信息,视情况开展跨区域联动执法,重点查处从事异地违法培训的行为。
三、聚焦维护行业稳定,理性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准入
各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名单、招生数量、培训能力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引导拟从事和准备进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理性分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供需、经营状况,密切关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稳定发展风险,避免出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恶性竞争和不良秩序。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gkml/zcfg/bmwj/2021-07-14-139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