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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7 05:26:32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2020年度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开展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是道路运输行业坚持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均衡化水平的重要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组织开展好考核和自评估工作。要指导交通运输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紧盯工作任务节点,严格按计划实施,保障按时完成考核和评估工作任务。
二、对标时间节点,严格工作程序
(一)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是严格初评及结果公示。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于3月1日前完成辖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并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予以逐级上报。二是分级核定考核结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于3月20日前完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的核定、公布工作。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公布。三是做好省级核定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于3月31日前将本辖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企业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复核;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于4月15日前完成AAA级以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省厅。
(二)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是县级初评。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于3月31日前完成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材料的审核和实地考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二是等级复核。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于4月30日前完成初评结果的实地复核工作,复核结果要进行为期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拟评定为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联合奖惩成效清单要求,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查询,对查询结果异常的实行一票否决;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综合评定为B、A、AA级的企业由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发布;对拟评定为AAA级的,要将企业相关考核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复核。三是AAA级企业抽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对拟评定为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合评定等级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经抽查无异议的AAA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信誉企业信息于5月15日前报省厅。
(三)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是推动全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抓手,也是常态化业务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辖区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情况上报省厅(包括辖区内所有城市主城区和县级城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情况、各县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指标体系的评分情况等)。西宁市、海东市市区按照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估,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各县及县级市、县级行政区以县级行政区为主体进行整体评估。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任务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考核工作全覆盖。要积极开展考核宣传工作,让道路运输企业了解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及成果应用要求,做到全行业企业“应知尽知”,营造企业积极主动参与考核的良好工作氛围,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参与度,力争做到“应考尽考”。
(二)主动提升服务,确保考核工作高效开展。要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和防控工作的需要,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式,主动作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考核工作中为企业提供主动服务、全程服务、精准服务,保障考核工作高效开展。要坚持企业日常经营监管情况和考核工作相结合,统筹参考,切实保障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做好入企开展考核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护,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安全健康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结果运用,增强考核和评估“指挥棒”作用。要加强考核和自评估工作的结果运用,对近三年质信考核连续评为AAA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可优先考虑在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评分时予以加分;对考核评为AAA级维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开展M站等给予政策倾斜;对考核评为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实施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升级改造工作时可优先考虑。“十四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对创建成功的区县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各地要结合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结果,认真梳理总结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持续巩固并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成果,结合实际争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区县。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自评估工作联系人:
魏倩男 0971-6186602
道路运输企业及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联系人:
曾现伟 0971-6111799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gkml/zcfg/bmwj/2021-02-23-135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