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2 19:44:54
来源: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佚名
【典型案例】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西省某公司等三家企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要旨】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江西省某公司等三家公司
事由:江西省某公司等三家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5年4月17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洪检刑行意〔2025〕10号,所述江西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高新区2023年某村道养护中修工程公开投标中存在相互串标的问题。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情况核实并立案调查,查阅了投标文件,调取了三家公司相关资料,对有关投标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此,认定江西省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高新区2023年某村道养护中修工程项目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江西省某三家公司在高新区2023年某村道养护中修工程项目投标中,相互合作串通,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江西省某公司的同一人策划、制作、上报,串通投标的行为违法事实。
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十章序号447的规定,给予江西省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壹元陆角玖分(¥2871.69)、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壹佰零肆元肆角肆分(¥12104.44);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处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壹元陆角玖分(¥2871.69)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