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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的通知(辽交服务发〔2025〕18号)

时间:2025-10-22 21:00:42

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工会,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的通知》(交办运函〔2025〕1317号),加强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各市交通运输、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完善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详见附件2,并于2025年10月17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协同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建立完善发现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强化线上线下信息收集,及时发现掌握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信息,主动进行联系并通报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为货车司机及其家属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二、积极开展帮扶救助和关心关爱活动。各市工会组织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辽宁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辽宁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货车司机纳入帮扶范围,为其发放职工困难帮扶项目资金。要对符合《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货车司机,在重要时间节点、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发放送温暖资金。

    三、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各市工会组织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或其他形式的互助保障活动,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货车司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因意外事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或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互助金。鼓励各地各级工会加大经费补助,为货车司机赠送职工互助保险。

    四、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规〔2025〕4号),将滴滴货运、快狗打车、满帮省省、货拉拉等平台企业纳入我省职业伤害保障范围,指导平台企业配合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申请等事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维护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依法依规将干线货运司机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五、积极完善救助措施。各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与常态化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强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货车司机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发现存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需求的,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处置,协调专项社会救助结果反馈,积极推进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闭环管理机制。全面实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小额快救”,畅通急难事项快速申请渠道,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遇困货车司机实施临时救助。对遇困情形复杂的货车司机及其家庭,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解决。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王凯,024-83210376。

    省民政厅杨勇,024-2341751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徐晓欢,024-22955313。

    省总工会裴兆国,024-22581129。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010-87711189。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的通知(交办运函〔2025〕1317号)

    2.运输途中意外伤亡货车司机帮扶救助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统计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jtt.ln.gov.cn/jtt/xw/bmwj/202510221556369958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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