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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1 20:09:17

来源: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企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二是《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落实市交通运输委“温暖行政执法行动”的具体举措,推广柔性执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梯次执法。四是回应群众、企业合理诉求和基层执法实际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裁量基准适用情形和阶次划分。

  二、修订的过程

  2024年10月,启动《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修订工作。11月,完成《基准(初稿)》后开展走访座谈,征求执法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意见。2024年12月,再次修改形成《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共收集意见建议33条,采纳19条。2025年1月6日至13日,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月19日,邀请市高院、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渝北区法院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并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基准(送审稿)》共梳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法律条款182条,细化433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对比2024年版新增48项违法行为,对其中352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和惠民执法措施。新增42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主要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部分轻微违法以及出租汽车服务投诉等常见易发高频执法事项增设轻微免罚情形。

  (二)回应群众和企业的合理诉求。一是明确部分涉及民生热点事项的裁量标准,细化了超限运输尺寸超限和重量超限的裁量阶次。二是调整单独以“违法次数”为顶格处罚阶次的事项61项,降低以“单次违法行为”作为裁量情节的适用范围,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三是对困扰企业的扰乱高速公路运营秩序违法行为明确了适用条件,增强执法操作性。

  (三)压缩裁量空间,降低执法风险和矛盾。一是修改完善适用条件的表述,减少语义歧义。二是明确未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消除违法行为和后果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现场处置矛盾和压力。三是引入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裁量阶次划分依据,减少执法主观判断。

  (四)调整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应的裁量基准。一是新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处罚事项15项,删除与其相抵触的处罚事项9项。二是优化调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五部规章处罚事项14项。三是对照川渝裁量基准更新27项。四是按照司法建议书意见,修改完善28项。


原文链接:http://jtj.cq.gov.cn/zwgk_240/zfxxgkml/zcjd/wzjd/202506/t20250610_1470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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