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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试行)

时间:2025-09-29 21:46:52

来源:新疆兵团交通运输局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兵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兵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健全专家库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设,以及专家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兵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兵师两级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相关领域涉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牵头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专家的日常管理使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查、聘用,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按照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综合管理6个领域类别。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热爱交通运输事业,熟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5年,非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局安委办发布征集通知。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等方式征集专家人选。

  1.个人自荐。根据办法规定的专家基本条件,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或离退休人员可自我推荐,填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附件1、2)。

  2.单位推荐。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基本条件,在充分征求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统一推荐,填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定向邀请。局安委办向符合条件的专家直接发出邀请,由被邀请人填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局安委办组织局机关业务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局安委办结合初审意见对备选专家进行复审,形成初步人员名单,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审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局安委会审议。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兵团交通运输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发文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第九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届满前3个月,综合考虑个人条件、意愿和任期履职情况,按选聘程序进行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根据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参与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兵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论证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参与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应急演练组织实施、评估等技术性支持,重大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题调研、论证;

  (三)参与兵团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参与兵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科研项目、技术方案等审查、论证;

  (五)参与兵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专业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获得委派单位或工作事项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局安委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供有关材料;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接受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告;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托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工作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七)未经兵团交通运输局同意,不得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委派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的委派与使用,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在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的委派程序:

  (一)局安委办或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兵团交通运输局聘请专家审批表》(附件3),提前3—5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局安委办报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使用处室可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二)派遣专家应原则上使用专家库专家,特殊情况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的专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专家在接到局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电话、信息或书面通知后,应进行回复,并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若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报告局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退出。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局安委办指派工作任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严重违反专家工作守则、廉洁纪律要求的;

  (六)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 被解聘专家不得再以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兵地部门对接会商机制作用,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实现专家库专家共享共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八条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专家的交通及住宿费标准,参照《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兵团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师市、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兵团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doc

   2.申报提交资料清单.doc

   3.兵团交通运输局聘请专家审批表.doc

  


原文链接:http://jtj.xjbt.gov.cn/c/2025-08-22/8435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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