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9 20:53: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本级受理的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处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判定标准参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受理核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以书信、拨打电话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等方式进行举报(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电话举报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等。
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与举报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举报时,应当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文字材料及音像视频等资料,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核查程序;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2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资料;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前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立案的,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
(五)举报人未按照规定的举报渠道举报的,或者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后提交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逐级组织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附件:1.举报奖励申请表
2.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举报日期 | |||||
举报方式 | £12328 £来访 £来电 £来信 £其他方式: | ||||
被举报 单位或个人 | |||||
举报内容 | |||||
相关证明 材料目录 | 1. 2. 3. …… | ||||
举报人声明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完全知悉: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被取消奖励或者收回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申请人签名(手印) |
附件2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宁交安全举奖字〔202*〕号
举报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账号 | ||||
举报事项 | 基本情况 | |||
办理情况 | ||||
承办部门意见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 |||
经办人: 日期: | ||||
审核人: 日期: | ||||
法制审核部门意见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备 注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