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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5〕5号

时间:2025-09-29 22:01:5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企业为主、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厅安委办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督促落实。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以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风险辨识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风险全面辨识;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发生风险事件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专项辨识。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管控范围。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的安全生产风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编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和评价考核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风险培训;

  (四)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完善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七)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报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还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一)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四)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形成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管控责任。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个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开展,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定期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当实行分级验收复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整改验收结论。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应当报送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规律,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交通运输部以及交通运输厅本级督查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双交办”要求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认真落实奖励资金,加强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509/t20250919_502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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