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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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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9-29 21:51:26

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要求,规范我省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其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目标

    通过定期继续教育,使我省公路水运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及时掌握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熟悉施工安全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安全与责任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继续教育对象

    1.持有我省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取得我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考核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

    1.综合知识和管理能力:国家及行业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及工作职责;

    2.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强制性标准;

    3.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管理理念、方式(含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省内外先进经验及典型案例;

    4.安全生产技术:针对桥梁、隧道、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等施工关键环节,开展安全技术要点、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及事故预防对策等方面。

    四、继续教育组织与实施

    1.省交通运输厅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展全省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采用网络线上方式开展,学员登录网址为https://kaohe.lnmaaq.com,具体操作见附件《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操作手册》;

    2.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继续教育不收取费用。

    五、培训时间及学时要求

    “安管人员”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应按时参加省厅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有效期内继续继续教育不少于36学时。继续教育应当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参加,持有多证的安管人员应分别参加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提升安全素养、技能及防范意识的必要手段,更是安全生产治本之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理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维护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强化指导与督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公路水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管人员继续教育率达100%,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检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考核合格证明延期注册时,须严格核查继续教育情况,对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办理。

    省厅组织的“安管人员”继续教育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需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因自身培训制度不落实、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将从严从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强化培训平台操作手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jtt.ln.gov.cn/jtt/xw/tzjg/202508081406288307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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