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交通运输民声网

当前所在: >

/

法制监督

/

正文

【以案释法】物流纠纷——板鸭变质,谁赔偿?

时间:2025-09-29 21:09:07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2025年4月10日,李女士电话来访,反映其1月15日到兴化市阳山西路的某物流公司退货,货物因电商物流一直未发货导致退回的板鸭全部变质,与相关物流公司沟通无果,于是拨打政府热线求助。

  李女士表示,她1月15日到阳山西路的某物流公司退回购买的南京板鸭,3月份发现商家一直未退款,经查询物流后发现,退货一直滞留在南京物流点仓库,且板鸭已经全部变质。

  该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知晓该事,货物第二天就到南京了,快递员拨打收货人电话号码,可能是号码弄错了无法联系到收货人,就作为问题件一直放在南京仓库,物流公司认为发货人在知道是食品邮寄的情况下,一两个月后东西变质后才来联系物流公司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表述,该物流公司未曾与商家积极联系,存在提供物流服务不周的情况,应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李女士在未收到退款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跟进物流信息,导致食品货物长时间滞留而变质,同样存在着一定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物流公司负责人和李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本起物流服务纠纷,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主体,因内部信息传递失误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安全送达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变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运输合同违约。李女士报作为受损方,未及时追踪退货进度,未及时跟进物流信息,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调解过程中呈现的“责任共担”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服务规范要求,也符合过失相抵原则的司法适用逻辑。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5/5/27/art_42006_1157227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