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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了《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理解规范性文件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对其中的《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督查办法》《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
二、出台依据
根据现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等法规、部令的新要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重点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及重新审查的情形,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的依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形等。
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警示公告、专项检查、应急值班等制度。
三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等方面义务。
四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按不同级别规定了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并规范了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
五是强化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要求。补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求,避免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增加了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核查的要求。
六是规范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增加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七是对个别文字名称和条文作了相应调整,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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