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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和目的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规定,结合我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厅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24〕136号),公布了全面清理结果。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24〕136号)对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相关工作仍在继续开展的,继续有效。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拟进行修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有新文件替代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明确了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为:继续有效74件,拟修改2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
三、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郑小窗
联系电话:0571-8780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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