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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解读人:李健厅港航处联系方式:0551-63625961


  

  为保障江淮运河航行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于11月18日印发《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皖交港航〔202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定》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升江淮运河管理效能工作要求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运发展和江淮运河水运大通道建设,先后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江淮运河的全线通航,标志着我省正式形成“双通道达海、两运河入江、河江海联运”的水运发展新格局。研究和制定《规定》是保障江淮运河水上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江淮运河航运效能,加快推进“水运安徽”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等。江淮运河沿途分布有多个桥群、窄弯、湖区、交叉(交汇)水域等复杂航段,自2023年试运行以来,船舶流量持续增长,各类通航安全风险也逐步显现,需要研究制定《规定》,依法明确和细化通航安全管理要求,为提升江淮运河航运能级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航行、停泊、作业、桥区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通航保障、应急救助、附则等九章,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监管原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属地监管原则。

  (二)明确船型管控尺度。根据引江济淮工程设计和水上交通实际状况,合理明确了江淮运河的船型管控尺度,以及船队和超尺度船舶提前报告等重点监管措施,防范超限船舶搁浅、碰撞桥梁等事故险情发生。同时,《规定》要求,首个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沿线其他交通执法机构,船舶不再重复报告;“定船期、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实行定期报告,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

  (三)明确通航禁止条款。例如:船舶进入弯曲或狭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船舶不得通过桥梁的具体情形;船舶在桥区水域的禁止行为;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运要求等。

  (四)明确监管职责要求。沿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港航管理服务机构、相关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江淮运河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履行联动职责;江淮运河沿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落实水路交通综合执法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等。

  (五)明确具体管理措施。细化和完善了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沿线船舶甚高频(VHF)联络、应急救助等相关管理措施要求。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587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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