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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4〕5号

时间:2024-08-24 04:19:5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2日

  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宁夏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推行标准化施工。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政策制度,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管,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变更(补充)合同审查表》(附件2),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条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并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或变更(补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本单位人员、劳务合作及对转包、违法分包、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详见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2024〕6号)文件(附件4)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负面清单的增补意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交规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变更(补充)合同审查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版)

  

            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408/t20240820_463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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