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7 04:46:57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7月20日凌晨3点,泰州交通执法支队水上二大队值班人员接到高港船闸调度电话,称有船舶未经调度擅自闯进二线闸。接到电话后,值班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经了解,擅自闯闸的“幸福XXXX”轮涉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高港船闸接到盐城大丰区交通执法大队协查函后,按照规定程序把船舶打入未调库。20日凌晨,船民发现不能登记过闸后便跟随其他船舶强行闯进闸室,对于船闸调度让他退出闸室的要求置之不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船民情绪激动,不配合船闸调度。执法人员一是立即给船民通报协查函内容,告知他船闸行为合法合规;二是联合公安一起向船民反复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船舶立即退出闸室,停止违法行为;三是要求船民主动接受大丰区交通执法大队和高港船闸的调查处理;四是立即联系大丰区交通执法大队到现场共同处理,化解矛盾。
经过执法人员3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至6时40分,船民听从船闸调度安排到指定靠泊区停靠,高港船闸二线闸恢复通航。
上午10时,大丰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水上二大队高港船闸执法点,针对该船舶涉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泰州交通执法支队提醒广大船民:依据《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的;(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三)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四)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五)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六)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的。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请广大船民朋友一定要遵纪守法、文明航行,切勿因一时意气用事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