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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推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权高效行使,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现就规范复议权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方式

  (一)一般情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六十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文书的,应当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 //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交通运输部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情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按照前述规定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基础上,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化解争议。交通运输部门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规范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

  (一)加大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加大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落实,在相关行政文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

  (二)统一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省厅拟于近期修订行政处罚文书,统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确保行政复议告知内容合法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不准确、不规范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前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复议前置:

  (一)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予受理有关申请的决定。涉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者不予办理等决定。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

  (四)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作用和意义,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指导和监督,通过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检查文书格式等方式,重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政务公开决定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情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w_133208/xzzf_1598/202407/t20240717_8935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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