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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马鞍山港和县港区石杨作业区公用码头项目和县集中饮用水备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05-22 22:39:44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和县畅源港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马鞍山港和县港区石杨作业区公用码头项目(项目代码:2208-340523-04-01-727615)和县集中饮用水备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马鞍山市石杨镇境内、官渡大桥上游约3.7公里处、滁河航道右岸,系既有取水趸船迁建工程。工程河段河势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滁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11.8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4.83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53.0米×10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335米×11米×1.9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3米×11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为备用水源取水口,取水规模为5万立方米/天,采用浮船式取水泵站型式。取水趸船尺度为32.2米×13.7米×2.0米(船长×船宽×型深),趸船外缘线与设计航道中心线距离约74.5米。根据《航评报告》,取水口运行期在通航水域范围内产生的最大横向流速约0.073米/秒,小于0.3米/秒。工程建设方案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马鞍山港和县港区石杨作业区公用码头项目和县集中饮用水备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马鞍山市和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与〈马鞍山港总体规划〉符合性意见的复函》《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马鞍山市和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与〈滁州港总体规划〉符合性意见的复函》《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及时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及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手续的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马鞍山港和县港区石杨作业区公用码头项目和县集中饮用水备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223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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