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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路(莲花路-玉龙路)道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05-22 23:35:27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深圳路(莲花路-玉龙路)道路工程(项目代码:2303-340100-04-01-789107)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于合肥市肥西县境内、派河口节制闸上游(淮河侧为上游)约8.4公里处穿越江淮运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江淮运河(东淝河口~派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5.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2000吨级货船(68~88米×13.8米×3.0~3.2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2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57米×10.8米×2.5米)、100TEU集装箱船(68米×13.8米×3.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供水管道外径1600毫米,采用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位于大堤背水侧。水平段管道长416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为-3.46米,位于航道设计底标高以下5.26米且埋置于河床内。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深圳路(莲花路-玉龙路)道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将军岭路、深圳路供水管道工程选址的反馈意见》《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征求深圳路(莲花路-玉龙路)DN1200供水管道工程设计和勘察方案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深圳路(莲花路-玉龙路)道路工程供水管道穿越江淮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29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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