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23:36:35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寿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2309-340000-04-01-31744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淮南市寿县境内、东淝河口下游约2.5公里处(淮河侧为上游),东淝闸枢纽右岸侧。工程河段河势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均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江淮运河江淮沟通段(东淝河口~派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2000吨级货船(68~88米×13.8米×3.0~3.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2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57米×10.8米×2.5米)、100TEU集装箱船(68米×13.8米×3.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0年一遇洪水位23.86m/25.70m(瓦埠湖侧/淮河侧)(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98%保证率)17.4m/16.34m(瓦埠湖侧/淮河侧)。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设计抽排流量296立方米/秒,与复线船闸闸室中心线距离约300米,出水渠、进水渠分别位于上下游老河道内。根据《航评报告》,排涝站运行期在通航水域范围内产生的最大横向流速0.22米/秒。工程建设方案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征求瓦埠湖排涝泵站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