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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4年版)》《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解读

时间:2024-04-25 23:12:47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解读人:陈婷婷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0551-63623535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长三角区域执法协同一体化,结合2023年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长三角地区交通专题合作组2024年3月印发的《长三角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长三角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指导目录》,对2023年发布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承诺轻罚清单》)进行了全面调整,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执法机构、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的40余条意见及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对裁量标准和清单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并开展了合法性审查,于2024年4月15日厅党组会审议后通过。
二、调整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版共872项,此次调整修改涉及内容286项,具体如下:
一是增加57个事项。依据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增加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梳理发现的原裁量基准需要补充完善的案由,增加57个事项(其中综合执法5个、道路运政20个、地方海事3个、港口行政10个、工程质量16个、工程安全3个)。
二是删除28个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法律责任条款的删除,删除28个事项(其中道路运政8个、地方海事2个、港口行政2个、水路运政1个、工程质量12个、工程安全3个)。
三是调整201个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内容,对相关案由名称、义务条款、责任条款、裁量区间、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共调整201个事项(其中综合执法15个、公路路政18个、道路运政96个、地方海事18个、港口行政45个、水路运政3个、航道行政1个、工程质量1个、工程安全4个)。
(二)《轻微免罚清单》的调整内容
《轻微免罚清单》全版共87项,此次调整修改涉及内容25项,具体如下:
一是增加事项5个。为落实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执法一体化,根据《长三角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指导目录》,增加“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免罚事项,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或者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首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与长三角指导目录保持一致。结合执法实际,增加“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4个轻微免罚事项,并明确免罚情形的适用条件。
二是删除事项8个。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删除的法律责任条款,删除8个事项。
三是调整12个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新修订条款,调整4个事项的设定依据;根据《长三角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指导目录》,调整8个事项的免罚情形。
(三)《承诺轻罚清单》的调整内容
《轻微免罚清单》全版共40项,此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删除1个事项、调整18个事项。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调整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是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的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整实行动态调整与集中调整相结合。动态调整是指在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实施后,对部省共建综合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修订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保持统一,且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办案适用;集中调整是指每年初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动态调整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287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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