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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新疆自贸区企业申报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4-04-13 05:45:3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关于优化新疆自贸区企业申报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流程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服务便利化,助推新疆自贸区公路建设,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规定,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了新疆自贸区企业申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相关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按照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通过公路养护资质管理系统,提交承诺事项相关材料。公路发展中心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二、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公路发展中心对其进行核查。申请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告知承诺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材料或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公路养护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决定。

   三、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可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https://117.190.86.45/hmeq/users/user_login)或新疆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办理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

   

      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书

          2.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1日

   

      (联系人:贾言言  0991-5281063)

   

   

   

   

   

   


  

  附件1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书

   

  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要求,现就在新疆自贸区企业申报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4)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公路养护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时提交的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表》;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三、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或交工验收意见,业绩所属单位资质及其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等)。

  (三)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和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四)从业单位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应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五)公路养护作业设备的证明材料,自有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租赁设备需提交与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发票等材料。

      (六)其余补充材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章、附件1及附件2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单位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单位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在新疆自贸区取得路基路面养护资质乙级的企业按承诺履行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后30日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要求限期整改,申请单位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资质许可。

      六、信用管理

      申请单位作出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单位提交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同时,该申请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已知晓并能够满足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的许可事项办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事中事后监管;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wgg/202404/ba01ad5edc044552b8d4aaee246593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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