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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3050700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4-04-12 19:13:18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赵继呈(公民身份号码:130535********3527):

      经检查,你于2023年10月12日驾驶的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津昆桥下辅路被执法人员查处。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给予当事人赵继呈罚款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我支队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均无法接通。2024年4月7日,我支队对你进行邮寄送达,连续多日均显示派送异常,挂号信已被退回。2024年4月11日,我支队到你登记住址处(东丽区万新街津滨大道秋丽家园9号楼303号)进行上门送达,无人应答,直接送达有困难。居委会网格员现场与你进行电话联系,也无人应答。现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305070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赵继呈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东支队领取《催告书》(津交202305070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36号

      联系电话:022-27681899转2

      联系人:王昆  

   

  

                                                                             2024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04/t20240411_6597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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