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31 05:16:30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业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2月3日第2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津交规〔2021〕5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津交发〔2015〕129号)同时废止。基准施行期间,处罚条款有新增、修改等情况的,可参照基准中相类似情节,确定裁量基准。
附件:《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