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4 10:50:34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翟军(12010519********38)∶
经检查 ,你于2023年10月18日驾驶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华山里地铁站C口搭载乘客到天津市东丽区宜家家居天津商场店—东门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运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西支队领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235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系人:黄骏驰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