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0 09:50:59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有关经营人以及从业人员:
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2号)相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从3月4日至3月18日。
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含补充加分项的),可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我局在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
附件:《2023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版)》2023年度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版).xlsx
2024年3月4日
(联系人:唐洪柳;联系方式:25709828;邮箱:sghjgjc01@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