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2 05:11:27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迁建等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更好地服务各地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迁建,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政府及赋予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提出建设需求意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提出相关需求。所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建设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由提出方承担。
二、建设要求
(一)既有高速公路增设的互通立交,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1.新增的互通立交前后收费站交通量均达到1500pcu/d及以上,或其中一个收费站交通量达到3000pcu/d及以上。
2.当前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间距大于30公里,且新增的互通对乡村振兴、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增设互通立交增加的运营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仍提出增设互通立交的,地方政府应补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因增设互通立交增加的运营管理成本,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迁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国家高速公路内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原则上应满足八车道改扩建需求。省级高速公路内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做改扩建需求论证。
三、建设程序
(一)地方政府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出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迁建,提出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规划研究报告,征求对方意见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经审定通过后,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动项目建设。
(二)互通立交增设、迁建的提出方按国家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交)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三)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可行性研究批复前,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就互通立交增设、迁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互通建设方案、建设责任、运维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等内容。
四、运营管理
增设、迁建互通立交(收费广场以内)的养护、运营纳入所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两公里以上(含)的连接线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养护、管理,两公里以下(不含)的连接线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其他
(一)涉及在已通车高速公路的施工应遵循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相关要求,确保施工期间相应路段的安全和畅通。
(二)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需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新增互通立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2〕94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2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