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8 22:49:08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事由 | 违反的法律 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送达 日期 | 处罚机关名称 |
冀交罚工〔2023〕 0002号 | 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许涛 | 91110108600013075F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标段施工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65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5238782.02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2号 | 肖晖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标段施工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肖晖为该公司基础设施部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261939.1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2号 | 李恩民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标段施工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属实,李恩民为该标段项目部副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261939.1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3号 | 中建二局吉林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 刘群 | 91220101MA158F6B6D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6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94(2)项,轻微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538303.76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3号 | 张潮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6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张潮为该公司副总经济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26915.19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3号 | 王建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6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王建为该标段项目部商务副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26915.19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4号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田卫国 | 91430000183764483Y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5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94(2)项,轻微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184754.47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4号 | 罗勇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5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罗勇为该公司基础设施部副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9237.72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2023〕 0004号 | 黄凯伟 | \ | \ | 经查明,该单位在承揽京秦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5标段施工时,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黄凯伟为标段合同管理部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80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9237.72元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0月18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