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交通运输民声网

当前所在: >

/

法纪通报

/

正文

关于省道206线博湖至库尔勒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公示

时间:2023-10-22 08:05:4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回应。

  2016年11月,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省道206线博湖至库尔勒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023年7月12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经专家及各参建单位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通过此次验收。现将验收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附件:1.省道206线博湖至库尔勒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省道206线博湖至库尔勒段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

  3省道206线博湖至库尔勒段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wgg/202310/ae74f2e799504c30a1752f8fd2132f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