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10日,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在珲春东北亚清洁能源接收中转场未经安全评价违规开展危险货物到达业务,违反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第45条第二项、第45条第六项、第47条第一项、《铁路常见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表》(三)对铁路运营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第32、34项的规定,对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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