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护坡治理监理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30日,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作出限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消除事故隐患,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ra.gov.cn/zzjg/jgj/cdgl/ggcd/202309/t20230904_3429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