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投资人及营运管理单位,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
为加快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省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路养护资质使用管理。在四川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预防或修复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并在养护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对应类别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鼓励日常维护等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严格养护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资信、履约行为、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等方面管理。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标段在“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系统”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形成库内基础信息,严格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为后续开展信用评价做好基础支撑。
三、鼓励探索创新养护实施模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公路养护工程内容、特点、类型,科学合理划分养护施工标段。鼓励采用“集中打捆、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探索实行干线公路养护与农村公路养护打捆招标。鼓励开展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一体化招标,探索实施超长年限(8年及以上)包干制一体化养护模式。鼓励采取“N+1”招标模式确定养护实施单位,即:将2至5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招标,对服务期内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合同延长1年作为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周期不超过3年。
四、大力推广应用养护“四新”技术。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公路养护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大会上确定的《公路养护领域“四新”技术推广目录》(川交公路便〔2023〕161号)中的养护工程技术,探索应用其他实用、经济、效益显著的“四新”技术,对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时按规定予以加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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