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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2050663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3-03-11 07:54:02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王晓军(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92****0517):

      经调查,你于2022年7月14日在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岳某海所属车辆拉载四名乘客从天津市河东区老龙头菜市场上车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商定车费为每名乘客叁佰元,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因遇执法检查时未到达目的地,实际还未收取车费。经核实,此趟业务属于你个人行为,与车辆所属人岳某海无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日向你进行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本机关多次电话联系你到我单位接收文书,除初次联系你以出差为由拒绝外,后联系你均无人接听。2023年2月7日,我单位按照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向你邮寄《催告书》(津交2022050663号),2月14日挂号信被退回,邮局反馈“该址查无此人”。我单位又向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代收人李某英邮寄了《催告书》,挂号信回执至今也未寄回,经联系邮局称未找到当事人。

      鉴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20506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催告书》(津交20220506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36号108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2

      联 系 人:牛少龙

  

  

                                               2023年3月8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303/t20230308_6133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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