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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04 14:44: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陆运河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22〕359号)以及《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1号)要求,统筹做好我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平稳转段,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区交通运输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和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时机选择恰当、基本条件具备,是防控工作重心转变和防控措施优化完善,绝不是“躺平”或者放开不管。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高效实施“乙类乙管”,科学稳步将防控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从业人员和乘客个人防护

  1.取消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2.推动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防疫物资供应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均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3.加强对阳性人员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行船要求。

  4.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从业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转,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5.取消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测温要求,提醒引导乘客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途中保持人际距离、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或阳性人员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及时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船舶提供足够的防疫物资,定期做好船舶重点场所消杀,做好船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健康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船员大面积感染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调整船舶航行计划或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锚泊。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

  7.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流行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有条件的公路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具有发热等症状的群众提供饮水、如厕、休息等服务。

  8.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乘船,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城市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

  9.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

  10.确保交通物流持续稳定运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作用,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优化政策。继续实施动态监测、督导调度、督办转办、7×24小时值班值守、一事一协调、信息公开和典型问题通报等制度,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高效。不再查验货车司机、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对跨区域流动货车司机开展落地检。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运输服务。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可实施轮岗备岗制度,进行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11.保障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各单位要密切协同联动,加强运力调度,做好应急准备,全力确保今冬明春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等重点物资干线运输和集疏运高效运行,坚决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车辆拥堵;落实煤炭、LNG水路运输“四优先”保障措施,强化船岸衔接和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水路运输枢纽和大通道畅通。

  12.持续做好医疗和民生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供需对接,全力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以及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等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服务,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国家统一目录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便捷通行。

  13.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14.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三)强化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1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方位、全链条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指导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设施设备状况摸底排查,加强设施设备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提升保障能力;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对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坚决杜绝运输工具和设施带“病”运行;定期开展公路养护检查和公路灾害治理,及时排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提升驾驶员防御性驾驶技能、恶劣天气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技能。

  16.加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运输设施设备和人员长期低负荷运行的实际,针对大客流的新要求,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挑战,强化事前预防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围绕“两客一危”车辆、城市轨道交通、四类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通航建筑物、公路网运行、港口客运和危险货物作业、高铁和旅客列车、民用航空器和运输机场、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止风险和隐患演变成事故。要强化安全执法,加大惩戒力度,对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重大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

  17.防范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各单位要建立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有效防范低温寒潮、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对运输服务工作的不利影响,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时该停就停、该关就关,坚决杜绝涉险运输、冒险作业。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枢纽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妥善做好道路铲冰除雪、抢通保通、通行管控、车辆分流引导与人员疏散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可能诱发的次生灾害。

  18.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各单位要针对极端恶劣天气、局部聚集性疫情、局部超大客流、重特大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交织叠加对综合运输带来的影响,强化底线思维和极限应对,从最坏处着想,做最充分准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充实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应急运力、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各方面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强化监测预警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科学精准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就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对新冠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各项优化措施中涉交通运输工作和本通知各项要求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推动工作落实。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春运服务保障、物流保通保畅、安全生产、助企纾困、扩大有效投资、行业稳定、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zfxxgk/fdzdgk/tzgg/t156623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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