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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省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24 11:27:43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压实民用运输机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净空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并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现将《落实省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以下简称净空保护责任清单)印发你们,并就净空保护责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内运营的民用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务必认真执行机场净空保护办法或文件规定,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活动,切实保护良好的机场净空条件。

  二、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压实机场驻地人民政府净空保护主体责任,持续强化省内相关单位净空保护协同联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净空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坚决遏制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杜绝破坏机场净空的行为,在省内民用运输机场推行实施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以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推进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加快建设和应用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的基础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驻地机场负责完善建设项目参考高度信息。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密切配合驻地机场收集有关净空保护信息,实现信息及时传输互通,形成齐抓共管、上下协同、部门联动、跟踪问效的机场净空保护格局。

  四、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商空军部队确定,净空保护责任参照本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执行。对涉及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项目单位,并书面征求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协调解决。

  五、A1级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参照本净空保护责任清单。

  六、国家民航法规制度如有修订,则按新修订内容更新本净空保护责任清单。

  

  附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2/zhengwugonggao_1214/12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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