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3 00:32:16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张旭 | 110107********093X | 110009155120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0700-280011436 | 2022年7月25日 |
2 | 刘凯 | 220503********0018 | 110009234755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0700-280011437 | 2022年7月25日 |
3 | 李之昆 | 412724********5817 | 412724109754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0700-280011435 | 2022年7月25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